我国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2)
1.3 制度改革初步确定阶段(2019年底)
2019年12月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油气矿业权管理制度中的出让方式、出让收益、审批权限、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探矿权期限、储量管理做出重大改革,此外还提出了“净矿出让”和“探采合一”的理念。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油气勘查开采管理和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11]。
1.3.1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
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出让方式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并规定了协议出让的两种情形;二是提出了“净矿”出让的概念,今后矿业权出让的前期,政府会增加更多的准备工作,包括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做好区块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人获得矿业权后能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三是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1.3.2 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内外资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即有资格获得油气矿业权。这是落实改革要求,向符合要求的社会主体开放了油气勘查开采市场。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根据油气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这是解决油气作为流体矿产如何界定勘查开采阶段的问题。三是进行合同管理。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四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油气勘查开采工作规律,将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延续时间延长至5年。五是改革油气探矿权考核方式。将原油气探矿权以最低勘查投入完成情况为标准的考核方式改为按照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扣减首设面积的25%。
1.3.3 储量管理改革方面
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分类。二是简化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一并管理。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
2 我国油气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原因和改革思路
一是油气供需矛盾突出、缺乏增长的新驱动力。2018年,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达到69.8%[12],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为45.3%。油气资源上游勘查开采市场主体单一,竞争程度较低,勘查开采市场缺乏增长的活力。石油公司持有的部分探矿权区块长期投入不足,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有效推动我国油气勘查开采进程,通过放开市场的方式引入更多社会主体,有利于增强油气勘查开采市场活力。
二是突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到2012年十八大,一直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程度逐步递进。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油气管理改革也积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本次改革中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积极引入社会投资主体,推行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的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实行合同管理等措施,均体现了政府对油气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政府在管理上向更加合理的努力。
三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解决了油气资源管理多年来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改革当中涉及的将探矿权首次设立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将延续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有利于解决目前油气勘探开发面临的探采衔接问题;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解决了油气资源作为流体矿产在探矿权期间的试油、试气或试采等的合法性问题,也明确了油气探矿权过渡到采矿权的方式,更符合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特点;考核方式上按照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扣减首设面积的25%,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也更有利于促进矿业权人加大勘探开发的投入;此外,储量改革、调整探矿权期限等措施有利于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以上管理改革措施也是基于对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经验的提炼总结,并上升到制度层面,为下一步更加正常有序推进油气资源管理提供政策保障[11]。
文章来源:《油气储运》 网址: http://www.yqcyzz.cn/qikandaodu/2021/0315/383.html
上一篇:浅谈内浮顶罐油气积聚问题
下一篇:油气储运罐区设计思路及管理措施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