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油气矿业权使用费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4)
1) 充分做好存量矿权和新出让矿权的分类处置规则。我国存量油气探矿权90%以上持有期都超过10年,若按照新标准执行,继续延续前期勘查年度,对石油企业来说成本骤增,如因持有成本成倍增加导致区块大面积退出,也不利于油气资源勘探接续,建议存量矿权换证时按照第1个勘查年度执行使用费标准。
2) 按照平均油价分三个档位调整占用费。 油价在55美元/桶以下,占用费下浮25%,油价在55~65美元/桶之间,占用费维持在固定标准,油价在65美元/桶以上,占用费上浮25%。
3) 登记机关应及时做好跨省的油气矿业权和海域的油气矿业权面积劈分,矿业权人按照劈分结果缴纳矿业权占用费。
[1] 鲁怡,胡斐,梁继文,等.从南海西部海域油气勘探特点看探矿权占用费改革[J].中国矿业,2018,27(6):12-15,30.
LU Yi,HU Fei,LIANG Jiwen,et for exploration rights occupancy fee reform[J].China Mining Magazine,2018,27(6):12-15,30.
[2] 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Z].1998.
[3]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Z].1998.
[4] 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Z].2017.
文章来源:《油气储运》 网址: http://www.yqcyzz.cn/qikandaodu/2021/041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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